第一条 为鼓励学生勤奋学习,积极参加第二课堂、社会实践、劳动教育等活动,培养学生实践精神和创新能力,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合格人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奖学金分为学习优秀奖、道德风尚奖、文体活动奖、社会实践奖、团学工作奖和校长特别奖等,统称校内奖学金。
第三条 各项奖学金获得者必须同时符合奖学金基本条件和各单项奖的具体条件。基本条件如下:
(一)学年考核等次在良好以上(含良好);
(二)单科每一科成绩均在80分以上(含),或平均成绩在85分(含)以上;平均成绩为每学年的平均成绩;
(三)身心健康;
(四)按规定交纳学费。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评安博手机官方网站中国有限公司学生奖学金:
(一)宿舍卫生工作被通报批评,或评比不达标,不服从学校宿舍管理规定,无正当理由提出更换宿舍的;
(二)体育成绩或体育测试不达标的;
(三)不按规定参加集体活动和劳动的;
(四)不尊敬师长,不遵守课堂纪律的,造成负面影响的;
(五)其他不适合参评安博手机官方网站中国有限公司学生奖学金的情况。
第五条 学习优秀奖
(一)学习优秀奖用于奖励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一等奖占参评学生人数的2%,每人每年3000元;二等奖占参评学生人数的4%,每人每年2000元;三等奖占参评学生人数的15%,每人每年800元。
(二)学习优秀奖以学年综合考核测评为主要依据,学年综合考核测评为学年素质考核30%、文化成绩60%(不含体育课)、体质素质10%,其中开设体育课的专业体质素质成绩为:体育课100%(体测成绩已按比例计入);不开设体育课的专业体质素质成绩为:体测成绩100%;如果无体育课和体测成绩,则按照学年素质考核占比40%,文化成绩60%进行计算。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获评学习优秀奖:
1.有旷课(迟到或早退3次按旷课1学时计)现象的;
2.任何一门课程低于60分,或考核不及格;
3.本学年平均成绩没有达到要求的;
第六条 道德风尚奖
(一)道德风尚奖用于奖励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躬行大学生行为规范、保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弘扬中华传统美德、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大学生志愿者活动等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
(二)申请道德风尚奖的学生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校风学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中表现突出,事迹典型,在同学中产生广泛影响;
2.为保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见义勇为、见义智为,产生广泛社会影响;
3.参加第二课堂、劳动教育、社会公益活动或者志愿者活动,事迹典型并产生广泛社会影响;
4.身残志坚,顽强拼搏,成为广大同学学习楷模;
5.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但艰苦奋斗、自强不息,取得优异成绩,事迹典型,并在同学中产生广泛影响;
(三)道德风尚奖由学校统一评定,不作名额限定,不发奖金。
第七条 文体活动奖
(一)文体活动奖用于奖励在校园文化传承与保护、文化艺术事业发展或者体育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
(二)文体活动奖的评选比例不超过参评学生数的3%。本奖项以精神激励为主,不发奖金;
第八条 社会实践奖
(一)社会实践奖用于奖励在社会实践活动、第二课堂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其中社会实践调研或第二课堂调研报告一般应获得校级以上奖励;
(二)社会实践奖的评选比例不超过参评学生数的3%。本奖项以精神激励为主,不发奖金;
第九条 团学工作奖
(一)团学工作奖用于奖励在学校学生工作和共青团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学生干部;
(二)团学工作奖的评选比例不超过参评学生数的3%。本奖项以精神激励为主,不发奖金;
第十条 校长特别奖
校长特别奖用于奖励在学习创造、创新创业、文艺展演、艺术创作等某一方面取得重大成绩或者有非常突出表现,为学校赢得广泛声誉的学生或团队,一般为取得省级以上表彰,国家级一二三等奖、省级一等奖或相当等级的,奖励名额和金额由校长办公会议决定,一般不超过4000元。
第十一条 奖学金评选程序
本科学生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评审工作在学校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学生工作部负责奖学金评审的组织、协调和材料审核工作,各二级院系的评奖工作由二级院系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组负责。
具体程序如下:
(一)个人申请。学生本人对照奖学金评选条件,提出书面申请,如实介绍各方面表现情况,申请校内奖学金项目不得超过3个;
(二)班级评议。班委会、团支部在辅导员的指导下,对提出奖学金申请的学生进行评议,根据评议结果推荐获奖候选人及获奖等级;
(三)二级院系评审、推荐。二级院系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组按学校规定的比例和条件,对学习优秀奖、文体活动奖、社会实践奖、团学工作奖等奖项进行评选,并按规定的条件推荐道德风尚奖和校长特别奖等奖项候选人。各奖项评选和推荐结果应当在院系内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统一报学生工作部。
学生对各奖项评选和推荐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所在二级院系或者学生工作部反映,二级院系或者学生工作部应当予以妥善处理;
(四)学校评审。学生工作部对二级院系各项奖学金评选和推荐情况进行审核并汇总,并组织专家复核后,报学校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评审,确定各项奖学金获奖学生,并提出获校长特别奖建议名单。
第十二条 表彰与奖励
(一)学校向获奖学生颁发荣誉证书及奖金;
(二)获奖情况载入学生档案。
第十三条 校外团体(包括政府、企事业单位、基金会等)或者个人在我校设立的各类奖学金(统称校外奖学金)应当有相应的评审办法,出资人可以参与评审办法制定,评选条件必须符合校内奖学金的基本要求。
第十四条 文体活动奖、社会实践奖和团学工作奖等三项奖学金的评选细则由各二级院系根据本办法制定,报学生工作部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零二四年九月起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